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7-04 23:07:07 阅读量:
洋县法院:尚慧茹 彭玲丽
2017年6月27日,陕西洋县人民法院洋州镇法庭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原告武某与被告徐某系同组村民,去年4月1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经过被告家时被被告家拴养的狗咬伤。后在被告的帮助下,原告去医院接种了狂犬疫苗、免疫球蛋白。对于造成的相关医疗、误工损失,原、被告无法协商一致,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原告武某认为,被告徐某对于其饲养的狗未尽到适当的管理义务,致使原告的人身健康受到损害,对于其损失被告应予以承担。被告徐某在庭审中坚持认为原告与其系同组村民,知道其家中养狗,而且自家的狗一直拴养,而且养狗的周围也放有“有狗”的警示牌,因此对原告的损失其表示不愿意承担。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拴养家犬咬伤他人该不该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除违规饲养或者饲养违禁动物外,饲养的家犬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被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此,关于饲养家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采无过错原则,即在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过错的情形下仍应该承担责任。但对于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对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本案中,被告武某家的狗虽然拴养,但由于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拴养并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同时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具有故意的情形,而只能证明原告具有一定的过失,因此本案酌定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按60%的比例赔偿因饲养家犬咬伤原告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