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7-03 10:51:23 阅读量:
近日,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2016年初,白河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白河县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交通事故民事案件,涉案数额达一百多万,于是及时展开立案监督调查,同时发现此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赵某(化名)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又致人重伤,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于是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最终通过网上追逃的方式,将涉案人赵某抓获归案。
这起看似普通又不普通的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赵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在对方司机重伤的情况下未在现场救治伤者,也未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这种交通肇事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后逃逸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检察官在办理本案时,向赵某耐心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告知赵某其如果积极履行救治伤者的义务,未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其行为是尚未触犯刑法的。赵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感到十分后悔,但是为时已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既是道德崇尚的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编辑:董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