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李雨浓:对妨害公务案件的几点分析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6-27 16:35:06 阅读量:

在当前提倡和谐社会、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县妨害公务案件仍时有发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执法机关执法为民的目的和实际执法效果之间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2016年至今,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检察院侦监科共受理审查逮捕妨害公务犯罪案件610人,其中批准逮捕47人,不捕23人。笔者通过对这6件妨害公务案件认真思考,总结案件特点,分析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对策,以期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着力化解执法者与公民之间的矛盾,达到惩罚犯罪、教育公民、维护我县法治秩序三者的有机结合。

一、当前妨害公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总体文化程度低。涉案10人中,均为初中文化程度及以下,且均为农民。

2、犯罪嫌疑人多为本地居民,且男性居多。据统计,涉案10人均为本地人,其中男性7人,女性3人。

3、均为临时起意犯罪,均属突发性,暴力程度低。6起妨害公务案件中没有事前预谋、使用工具的情况。起因都是在管理与被管理、处罚与被处罚中,被执法一方不接受管理和处罚,暴力抗法,或不满执法人员的强制执法手段。采取的暴力手段,只是由辱骂、推搡,进而引发为撕扯、拳打脚踢,造成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的后果。另外还增加了夺取民警执法记录仪、损坏民警手机等行为,侵犯了警务财产权益。如王某妨害公务案中,王某为了阻止民警带离其父亲,与民警撕抓,该过程中王某夺取民警执法记录仪并损坏。

4、被侵害对象均为派出所民警或辅警。据统计,这6起妨害公务案件均是在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后,处警过程中发生的。这一方面说明群众在对公安执法时存有抵触和对抗情绪,另一方面说明公安干警在执法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执法不规范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当前妨害公务犯罪的原因

1、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群众的法制观念有了较大提高,但与社会发展进度相比,依然相对滞后。当他们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威胁时,往往习惯于通过私力救济,采取过激行为抗拒执法者的正常执法活动,不知道或不愿意通过正常渠道予以救济。如我院批捕的五里铺村民王某斌、王某、王某亮妨害公务案,本案中,王某斌、王某亮以县医院新建围墙影响该村消防通道和村民通行为由,纠集村民十余人强行用铁锤和铁铲砸毁县医院围墙,城关派出所民警处警后,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劝诫,村民不予理会,民警在强制传唤违法行为人时,遭到王某斌、王某、王某亮的阻拦,王某斌、王某、王某亮与民警撕抓过程中,造成4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一部执法记录仪损毁。案发后问及为何不选择诉讼等合法渠道表达诉求时,三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不懂法,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犯罪嫌疑人利益观念失衡,当公权力与个人利益冲突时易采取极端方式维护个人利益。妨害公务案的直接导火线一般都是案件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与执法需要之间的矛盾,是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案件当事人作为执法相对人,其个人利益必然会受到执法活动的影响。因此,当公共权力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其第一反应不是服从管理,而是予以反抗,从而导致案件发生。如我院审查逮捕刘某、刘某某妨害公务案中,村民刘某龙因排水沟预留问题和邻居王某玺发生纠纷,公安民警在对该问题依法进行调解时,刘某赶到现场对王某玺进行辱骂,民警多次制止,刘某不听反辱骂民警,并用手指戳民警,后刘某和民警发生撕扯,撕扯中刘某将一民警的衣服撕破,刘某某见状随手从地上捡起一块水泥石块将一民警打伤。

3、少数执法人员的执法态度粗暴和执法方式不当是案件激化的直接原因。少数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或者态度冷漠、方法简单,容易引发相对人对执法活动的抗拒心理。在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被执法者往往自认为是弱势群体,在这种心理暗示下,如果执法者的某一执法行为或执法方式稍不合理,易加剧此种不平衡心理,进而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

4、部分执法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部分执法人员将“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简单理解为“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因而有时对不服从管理者表现出无所适从,甚至对暴力抗法者无计可施,忌惮违法者的投诉和在群众中造成“民警打人”的不良影响,不能及时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只能被动应付,造成自身伤害。

三、预防妨害公务犯罪的对策

1、开展防范和警示教育,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于发生的妨害公务案件,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要加强开展防范教育,通过电视、报纸、微博、微信等媒体工具积极进行宣传,以案释法,剖析典型案例,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和理解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在遇到个人利益与执法活动冲突的情况下,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减少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同时应拓宽渠道,为群众提供更充分多样的监督方式,允许群众对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不合法、不合理、不文明的执法行为提出批评建议。

2、提升执法水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公安机关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规范执法程序,使执法活动更加合法、合理、文明。同时,执法人员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对执法现场的各类情况早发现、早控制,特别是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之前应做好应急处置预案,在执法过程中人性化处理矛盾、人性化执法,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减少在执法过程中和群众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尽可能防止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3、宽严相济处理妨害公务案件。司法机关在办理妨害公务案件时,应从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矛盾的高度,加强协作配合,准确适用法律,做到宽严相济,形成打击合力。在实践中,对聚众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社会影响恶劣的妨碍公务案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快捕快诉,通过对其处以刑罚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提高执法机关公信力的目的。对情节相对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的犯罪嫌疑人,要慎用强制措施,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那些行为人虽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情节后果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行为人使用的是显著轻微的暴力、威胁方法,未造成伤害后果的,不宜按犯罪论处,以尽可能的防止和减少社会矛盾激化,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编辑:董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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