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6-19 17:18:26 阅读量:
2016年6月,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部署全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全面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专项活动,至2016年底该活动在富平检察院得到蓬勃发展。该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审查辖区内两个监狱提请减刑中,把财产刑履行作为减刑罪犯悔罪条件之一来衡量,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督促罪犯履行财产刑裁判,使财产刑履行数额达到两千多万元,有力地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威严。
一、统一思想认识,建立诉讼为中心的财产刑监督模式。
在最高检部署专项财产刑执行活动之前的2015年年初,富平检察院从渭南市中院审监庭处获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减刑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将财产刑的履行作为罪犯减刑,认罪、悔罪的条件之一来衡量,罚金未交的从严控制减刑幅度,民事赔偿未履行的不予减刑。虽然从法律规定上讲,财产刑执行的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但罪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可作为其不认罪、悔罪的认识条件之一,且该纪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即
二、科学量化,宽严相济,增强政策约束力和透明度。
面对司法解释的原则性、笼统性,富平检察院接受渭南市中院建议,与监狱共同协商,对民事赔偿财产刑区分为全面未赔、部分赔偿、全部赔偿,分别对应不予减刑申报,从严一个月申报、从严三个月申报;对罚金刑财产刑,亦区分为全部未履行、部分履行、全部履行,对应不予减刑申报,从严一个月申报,从严三个月申报;对于没收财产财产刑,因其有、无财产可供没收检察机关无法证明,仅就未全部履行从严控制三个月;对于退赃退赔,鉴于罪犯被关押,没有履行措施与条件,则不予控制减刑申报。同时,对于有无履行能力,则依据罪犯在监狱消费记录,对于月消费在三百元以上的,视为有履行能力,如其未履行财产刑,则在提请减刑申请检察中,推迟一个季度申报,以督促其履行财产刑;对于裁判5000元以内财产刑,该院以现有城镇职工年平均收入为前提,主张并实施不予减刑申报。科学量化区分,增强了宽严相济的减刑效果,该院辖区两个监狱近4000名罪犯,踊跃缴纳财产刑金额,赔偿被害人损失,有些找不到被赔偿人的,则由犯人家属主动交纳原判法院提存赔偿额,使财产刑履行在两个监狱罪犯中蔚然成风。
三、检法两院同步增压,默契配合,共同推动财产刑有效执行。
从2015年起至2016年财产刑专项活动开展后,渭南市中院及市县检察院,在减刑提请检察及中院减刑裁判中,通过推迟减刑申报,不予减刑申报,从严控制一至三个月,不予减刑裁定,控制幅度及正常幅度减刑裁定等,促使罪犯认识到法院审判活动及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两个监狱先后有近300名犯人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赔偿数额达1000余万元,罚金刑有300多名犯人履行,交纳罚金300余万元,没收财产刑有130多名犯人履行,金额达800多万元,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明显。
总之,富平检察院在辖区内两个监狱提请减刑检察监督中,形成了行之有效的财产刑检察机制,收效很大,并将在今后工作持之以恒,长期坚持。(刘兴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