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6-19 14:10:20 阅读量:
近日,陕西延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为敛财,冯某和任某将贼眼盯到了引黄工程处,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二人合伙连续9次盗窃工程处柴油。
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冯某伙同任某驾驶车辆来到延川县文安驿镇引黄工程处,趁深夜之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油管插入铲车油箱内抽取柴油,并将工地上存放的整桶柴油偷偷搬走,工地上的柴油被席卷一空,致使工程进度受到直接影响。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二人用同样的方式,连续9次盗窃工程处柴油,并将盗窃获取的柴油低价出售给边某。经鉴定,盗窃的柴油总价值达37000多元。公诉机关以该二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起诉至延川县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王玲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