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外省牵出的法院院长腐败窝案,是个什么样的案件?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5-28 17:20:35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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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年后,曾任过陕西清涧、靖边、府谷三个县级法院院长的罗云,可能依然会清晰地记得2010年那个遥远的中秋节。

那几天,一个叫朱琳的人来到他办公室,说他是被告人孙宾的舅舅,希望能得到关照。朱琳离开时,将一个装有20万元人民币的手提袋放在他办公桌上。在办案时,罗云表态要对孙宾从轻判处五年,合议庭、审委会最终形成了对孙宾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决定。后来,朱琳因受贿案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牵出罗云受贿案。

这一系列窝案近日被媒体报道出来:罗云共受贿593万元,判刑11年;罗云窝案共立案查处了府谷县纪委副书记王永勇(岐山县法院正在审理中)、靖边县法院执行局局长王新军(受贿9万元,被判刑1年);宁夏民政系统官员朱琳(受贿32万,被判刑3年)。

我们今天就来谝一谝这个被外省牵出的法院院长腐败窝案,是个什么样的案件?

从靖边县“腐”到府谷县

腐败窝案,一般指一群由掌了权的腐败分子组成的腐败团伙,依靠权力非法获得利益,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制造出一系列腐败案件。近年来,无论是在全国还是在陕西,时有腐败窝案发生。

如全国范围的,中石油腐败窝案:2013年3月,中石油旗下昆仑利用总经理陶玉春被有关部门控制,拉开中石油腐败大案序幕;2010年1月,公安部宣布足协副主席南勇等被传讯,足协窝案曝光。

陕西范围的,2015年,咸阳、安康、汉中3市6家公办医院负责人(包括8名正副院长和4名科室负责人),涉嫌在医疗设备采购中收受贿赂,涉案金额达260万元;2014年底,贪腐过亿元的东滩社区主任于凡被西安市雁塔区纪委立案调查,于凡曾怂恿开发商贿赂社区党委书记及两委会全体干部,村两委会8名干部集体“沦陷”。

这些腐败窝案有一些共同点,如涉案者互相包庇、普遍存在官商勾结现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犯案人员“圈子”化、犯案者多把持权力或垄断资源等。这些特点在罗云腐败窝案上体现无余。

罗云案牵涉到的人有:曾任府谷县煤炭监察大队队长,后任府谷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的王永勇,靖边县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王新军,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福彩老年服务中心基建办公室原主任朱琳,曾任府谷县煤炭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的马鹏,还有商人刘某某、赵某某等。

他们和罗云或者是朋友关系,或者是上下级关系,或者是朋友介绍认识的,或者压根就不认识。关系虽然错综复杂,但有个共同点,就是都瞄准了罗云手里的“权”。一个“权”字把这些人“圈”在一起,沆瀣一气,“相依为命”;一个“权”字催生了利益置换、颠倒黑白、罔顾事实,干涉司法公正;一个“权”字,让罗云和他的“圈子”,从靖边县“腐”到府谷县。

猛的一看,罗云挺像一个无辜的被所谓的朋友、商人等“围猎”的干部。但仔细一看还不如猛的一看。“物必先腐而后虫生”,是罗云自身的立场不坚定、不洁身自好,给了别人“围猎”他的机会。

罗云腐败窝案的恶劣影响还不止于此,其另外一个恶劣影响,在于罗云的“法院院长”的身份。该案曝光后,网友评论如潮,坊叔搜集了几条——“人民的法院,却被这样的货色把持着,现在看来那些冤假错案真的不是无意造成的”“所有他经手的案子是不是重查一遍”“法院是百姓最后一道防线啊,都可以这样?还是人吗? ”“司法腐败知法犯法” “那些他判过的案,那些遇到不公正待遇的被伤害者能得到补偿吗?”……个别网友的言辞或许有些过激,但是众多网友集体批评这起窝案,则是一种民意,当重视之。

司法领域的腐败曾广被诟病,它以执法为幌子,以攫取钱财为目的,被称为最可怕的“社会毒瘤”,后患无穷。罗云腐败窝案被查处,算是替社会切掉了一个“毒瘤”。但是这个“毒瘤”有没有扩散,其后患又如何?这个问题更值得我们深思和行动。

权力是人民的不是哪个“圈子”的

坊叔梳理关于“腐败窝案”的相关评论发现,腐败窝案的成因大概有:权力过度集中、缺乏有效监督、信息不够透明、执纪不严等,但这些成因多半停留在微观层面上。我们不妨站在一个更高更远的角度,从宏观方面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具体以罗云案为例。

畸形的权力观是腐败窝案产生的第一大原因。

梳理众多腐败窝案可发现,几乎每起腐败窝案都有一个“灵魂”人物,也就是权力比较大的人物,众多腐败案件围着这位人物“团团转”。如罗云就是这起腐败窝案的焦点人物,他的“亮点”在于他的特殊身份——一个基层法院的院长,而法院院长手里又是有一定权力的,如案件审判权、程序决定权、司法人事权、司法监察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等。但是罗云在任职靖边县法院院长和府谷县法院院长期间,均有滥用权力干涉司法公正的行为,如干涉孙宾案审判、干涉府谷县石庙焉大井沟煤矿案再审。

这些干涉里,存在利益交换、官商勾结,既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如府谷县石庙焉大井沟煤矿案中,股东王某某等10人的股权利益,又损害了司法在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法院本来是人民的法院,法院院长的权力本来是人民赋予的,是要为人民服务的,现在却被金钱收买,为虎作伥。要预防和治理腐败窝案,首要的就是要各个单位的一把手等“关键少数”,树立“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正确权力观,以“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等名言作为做官的信条。

恶俗的“圈子文化”是腐败窝案产生的第二大原因。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有的干部信奉拉帮结派的‘圈子文化’,整天琢磨拉关系、找门路,分析某某是谁的人,某某是谁提拔的,该同谁搞搞关系、套套近乎,看看能抱上谁的大腿。”

我们在罗云案的详细报道里就可以发现一些这样的“微妙”关系:王永勇和罗云关系比较好,王永勇曾任该监察大队大队长,马鹏是其副职,罗云和王新军曾是上下级关系,等等。他们是一个“圈子”的。

在工作中存在这些熟悉的“圈子”本无可厚非,可以方便开展工作。但是“圈子”因为其封闭性和排他性,使得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培养自己的“家臣”,占据自己的“小山头”,让正常的社会交往异化为利益置换,“把党组织等同于领导干部个人”,把“对党尽忠”变成了“对领导干部个人尽忠”。其结果是,朋友、上下级、老乡等之间的友好关系走形变味,“朋友圈”变成“利益圈”,本应“以心相交”的友好关系变成了“以利相交”的乌烟瘴气。

坊叔认为,“圈子文化”来源于传统中国曾盛行的“熟人社会”。著名“知乎”作者张佳玮曾总结了熟人社会的几个特点,如相信熟人胜过相信法律、强调社交和情面、觉得需要签订(商业社会的文件)是“伤感情”、相信父权和血缘、“都不是外人嘛”等。在某些法律契约管不到的地方,熟人社会依然存在。我们要摒弃“圈子文化”,还得从健全和落实我们的法制着手,如强化“巡视”制度、配齐配强基层纪检干部、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和保护群众监督等,让法律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每个角落,让“圈子文化”失去生存的土壤。

为官一任,当造福一方。领导干部是否有正确的权力观,是否爱搞“圈子”,群众心中自有定论。领导干部自己也要时刻保持警醒,不要等自己的“圈子”土崩挖掘,或者被窝案的“薄弱环节”“牵出”时才在牢里悔恨。(来源:208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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