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扒窃169元被洛南检察批捕 数额再少也是犯罪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5-19 20:41:07 阅读量:

近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康某批准逮捕。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院办理的首例因在公共场所扒窃少量财物而批准逮捕的案件。

201751日晚,河南籍男子康某与其同乡共六人从山阳县驱车到洛南县城人民广场,以文艺演出促销的方式销售剃须刀、洗发水等商品。嫌疑人康某在向顾客介绍商品时,将中年男子姚某下身口袋的钱包窃走,后又准备盗窃另一人财物时被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经现场检查,康某盗窃的钱包内有现金169.30元。

  该案中,康某在公共场所趁他人不备实施扒窃,并窃得160余元现金,盗窃财物的金额较小,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其行为尚不构成盗窃罪。201151日《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修正案第三十九条将《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据此规定,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加之康某系流窜作案,具有重新实施犯罪的可能,社会危险性较大,洛南县检察院遂以康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李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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