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4-13 13:17:50 阅读量: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随着2013年12月26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软件的上线运行,检察机关设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涵盖了从案件进口到出口以及评价考核的全过程,一方面使办理案件和管理案件区别开来,另一方面,案管部门也成了监督案件流程的部门,对案件进行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作为监督案件程序的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也被重视起来。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都把案件评查作为促进检察队伍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契机和强化内部监督一项重要手段来抓。通过几年来的实践,发现该项工作机制对强化内部监督、保证案件质量和公正执法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检察权的更好发挥。
但实践中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对此,笔者从基层院的案件评查现状入手,以小见大,提出几点思考,以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提升案件评查质量。
思考一、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现状
笔者所在基层院案管办2012年6月筹建,2013年运行,截止目前,已评查各类案件398件。据调查,该院在日常工作中,一是建立了案件评查常态化机制。根据上级院和上级政法委的精神要求,每年年初都成立了案件评查、剖析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各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由案管办统一组织和协调,具体抓好落实。同时制定案件评查实施方案,明确评查的时间、标准和要求,规范操作。二是明确评查范围和内容。多年来,该院采用重点评查和季度评查的方法开展工作,时间段集中在每年的3月至9月,主要评查上年度的不捕、不诉、自侦等案件,对其他案件未纳入评查范围。三是采取单一的评查方式。首先是由案管部门统一制作案件质量评查、剖析表,对纳入评查的案件一案一表,逐案登记。其次是采取承办人自评,逐案撰写评查和剖析报告,再由科室复评,最后案管办全面审核评查的方式进行。四是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形式化。每年当地政法委或者上级院都给分配案件评查任务,为了完成任务,案管部门优先考虑的是上报所需的评查案件,加之人员少,工作任务繁重,往往是疲于应付,使案件评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形式化严重。
思考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认识性不高。以往的办案理念形成了一种只注重办案过程和实体公正,而往往忽视了一些细微的程序。这就造成了案件办完了,实体达到了公正,可是,细数卷中材料,有的不善保管、有的忘了签字,有的归档不合规,少页、漏页、夹页等现状普遍存在,这些都是小问题,可就是这些小问题,在上级和有关部门的案件评查、抽查和执法检查中往往影响着案件的质量。基层院办案任务十分繁重,业务部门检察干警整日忙于办理案件,个别案件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程序或者实体性的问题,对于案件评查工作认为是在“找茬”,在思想上对案件评查有所抵触。另外,案件评查人员思想上存在顾虑,因评查人员一般为本院的工作人员,与案件的承办人都为同事关系,评查人员在案件评查中的积极性不高,不愿评定最佳、最差、有瑕疵案件 ,导致评查力度不大。
二是重实体轻程序。不少评查人员将评查重点放在法律文书及卷面瑕疵和案件的程序性审查等比较容易发现的问题上,但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查不够。主要原因是参与案件评查的人员一般不是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办理并不熟悉,无法发现案件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同时,评查人员所要评查的案件太多,没有时间深入仔细的研究每一个案件,而且评查的案件一般是已经办结的案件,在实践中成了一种案后的监督,无法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错误。
三是案件评查人员奇缺。案件管理部门一人多职,工作量大,无法确定专人从事案件评查工作。在实践中,将案件评查工作作为案件管理的长效机制,由案管部门专门负责,案管部门评查案件对谁负责不明确。缺乏专门的熟悉业务的检察人员,不能对办理的案件进行常态化、专业性的评查。
四是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运用不好。虽然案件评查工作的开展加强了内部制约,强化了诉讼监督。同时能发现公安、法院刑事诉讼中的违法问题,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业务部门,为业务部门的法律监督活动提供信息来源,但是评查的结果没有与干警的执法执纪档案和年度考核结合起来,没有奖罚机制,没有制度性约束,导致办案人员没有对案件评查引起足够的重视,影响了案件评查的效能,对增强办案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有一定影响。
思考三、搞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对策
一要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意识。所办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时间的考证,并对案件终身负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不断规范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
二是实体评查与程序评查并重。评查时,应先从程序上进行评查,查看案件有无文字错误、疏漏,材料是否缺少,进而检查案件办理的程序是否合法,各项文书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制作,最后再评查案件在实体问题上是否存在错误,适用法律文书是否正确。
三是确定案件评查专门人员,加大评查工作力度。基层院应该学习上级院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建立案件评查人才库,开展案件评查时,从库里随机抽调评查人员开展工作。案件评查工作直接对检察长负责,案管部门应该至少配备一到两名品行良好、熟悉检察业务的工作人员,对所办理的全部案件进行常态化、专业性的评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定期举行培训班、研讨会等,为评查人员提供培训和学习的机会,确保他们虽不在办案一线 ,仍能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法学前沿动态,提高其专业素养。
四是要创新评查方式。建议采取日常评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等方式展开评查。一是日常评查。由案管部门每季度末组织业务科室对前期办结案件开展评查,将案件评查纳入日常工作范围。由承办人自我评查、部门内部互相评查、主管检察长复评、案管部门全面审核复查。二是专项评查。依据办案实际情况及政法委组织的“案件评查活动”,就当前司法实践中突出问题的案件、上访案件、上级指定案件等深入开展案件专项评查。三是重点评查。在开展日常评查的基础上,要重点评查办理的职务犯罪、撤销案件、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判决、以及督办、社会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五是注重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运用。建议对办案人员进行精神与物质的双重奖励,激起办案人员办案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通过评查及时总结办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将案管部门对各业务部门的案件评查情况和评查结果记入个人执法执纪档案和年终绩效考核内容,依据考评细则量化分值,奖优罚劣,一票否决,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并作为干警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要将案件评查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打破常规的只对办结案件进行评查的惯例,建议案件质量事前查、事中查、事后查。案件质量评查机构应对每一个案件建立评查档案,当案件分配到具体承办人后,由评查机构与承办人签订案件质量评查承诺书,承办人应承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无文字错误等瑕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评查人员应随时跟进监督,特别是对关注率高的案件,应随时抽查。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在每月月底前整理、装订案卷,并交由评查机构进行评查,待评查机构认为该案卷合格后,方能移送档案室归档。对于评查不合格的案卷,应当将存在问题口头或者书面通知承办部门限期整改。整改后,方能移送存档。(陕西省洛南县检察院 :陈涛)
编辑:董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