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建成:农机购置补贴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2-08 13:14:55 阅读量:

检察机关优秀调研文章

 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薛建成

 

农机购置补贴,又称农机具购置补贴,是国家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农业生产所需的农机具给予的补贴。该政策是党和国家实施的一项重大强农惠农政策,是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重要举措,对改善农业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随着农机补贴政策规模的日益扩大,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暴露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亦愈演愈烈,随之产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亦呈上升趋势。

一、农机购置补贴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1、发案环节多,涉案人员广。由于农机购置工作从推广鉴定、申报目录、确定补贴额、申请购机、全价购机、核实兑付各个环节都存在风险,独人作案难以完成,窝串案比例多,农机、财政等部门监管人员均可能涉嫌犯罪。

2、作案手段多样,隐蔽性强。国家推行“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的目的是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更加透明、高效,但由于在源头上缺乏有效监督制约,致使经销商通过虚假宣传、虚假销售、以次充好、减配销售、支付推广费等手段,与生产企业、农户、监管人员串通,套取补贴资金。

3、犯罪对象直指国家农机补贴款。农机领域职务犯罪的目的性很强,各类职务犯罪和巨大的利益冲击有着直接、间接的关联性,比如套取农机补贴的贪污行为,犯罪对象就直接指向农机补贴款,由于每年国家拨出的农机补贴款是定额的,如果出现虚报冒领行为,自然会挤占购机补贴惠农的空间,使得应该得到补贴的农民买农机时得不到补贴。

  4、贪污、受贿的同时常伴随有渎职行为。由于国家对于一些大型农机给予的补贴非常高,农机生产商只需要国家补贴就可以赚钱。因此,农机生产商和经销商就采取造假的行为,骗取国家补贴款,而经销商又给予农机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贿赂,农机主管部门在审核报补手续时,没有审核农机销售的真实性,造成国家农机补贴款损失,存在玩忽职守等行为。

5、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所办农机领域案件大多涉及几十万、数百万,关系众多群众切实利益,实际损失难以估量,给国家惠农政策造成极大损害。

二、农机购置补贴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

   1、法律观念淡薄。在调查的农机部门中,有人认为自己给农民辛苦推广农业机械,对于经销商送给的推广费,是该得的劳务费,只要数额不大,就不认为是犯罪;有人认为只要自己没有收取好处费,经销商私自减少配置、以次充好套取补贴款的行为,与监管人员无关。对于法律的无知,造成他们的犯罪行为。

  2、利益的驱动。目前的农机补贴政策,留给农机部门的权力空间比较大,而农机部门主管人员又存在贪婪心态,在利益面前抵制不住诱惑,走上犯罪道路。

  3、制度不够完善。近几年我国的农机补贴政策在全国铺开,但是相关的制度却不够健全,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农机补贴金额的问题。对于农机补贴的金额,每一种农业机械应该有一个限度,农机补贴金额太低,农民得不到实惠,农机补贴金额太高,容易导致犯罪,一些农机的补贴金额过高,超过生产成本,生产厂家直接靠国家补贴就可以赚钱,所以生产厂家和农机主管部门就假报销售数额套取国家补贴。二是农机市场准入制度存在问题。农机经销商是否能进入市场,需要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审批,没有自由的市场准入制度,给权力滥用留下了空间。三是农机推广制度存在问题。农机推广站有向农民推广、展示农机的职能,致使农机推广站常常忽视核实申报国家补贴的真实性;对于如何审批申报农机补贴,没有完善的制度,没有规定严格的审批时间,也没有规定不按时申报后果等,就造成谁给予的回扣多,谁就可以优先申报补贴的乱象。

  4、监督机制缺失。农机领域监督缺失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上级农机推广部门缺少对下级农机推广部门的监督。农机推广站审核申报国家补贴之后,要将申报材料向上级农机部门申报审核,上级农机推广部门只是进行材料审核,没有对购机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导致下级农机推广部门有机可乘。二是社会群众监督缺失。农机主管部门虚报补贴、经销商虚报补贴都要借用农民的身份证才能进行补贴办理,但是由于部分农民法制意识淡薄,以为借用一下身份证不会有影响,即使知道也不敢检举揭发,而纵容犯罪。

三、预防农机购置补贴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

1、强化宣传,扩大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惠农政策,惠及的对象是农民,而办案中发现广大农民朋友对补贴数额和补贴项目并不了解,对农机管理部门工作流程和服务职能也不完全清楚,这就给一些不法人员留下了空间。因此应扩大“政务公开”范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补贴政策的宣传,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补贴范围、对象、原则及操作程序、补贴目录、资金补贴标准,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增强政策的透明度,扩大政策的影响力。

2、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农机购置补贴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一些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如审查把关不严、验货核实流于形式等,没有充分发挥管人、管事、管财政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省、市、区虽然都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农业、财政、乡镇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工作。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并未有效对接,各自为政,甚至相互扯皮,加之监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很难落到实处。因此,应通过定期督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彻底整改,规范政策实施。对核查中发现违规操作的农机生产企业及经销商予以严厉处罚,或永久性取消其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形成强烈警示震慑作用。

3、强化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检察机关应该加强与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沟通协调,对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重点部门,强化对人权、事权、财权、物权等问题上的分权监督和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督,对可能出现滥用权力的部位和环节规范、监督其权利的正确实施。拓宽监督渠道,坚持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组织监督与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广大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注重预防,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和具体承担农机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一把手”、中层以上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针对部门领导和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学习、党风廉政教育、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通过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相结合,引导每一个农机管理工作人员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检察机关在查办农机购置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还应结合办案情况,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发案原因和规律,提出检察建议和预防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才能将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