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2-06 21:05:20 阅读量:
检察机关优秀调研文章
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张爱萍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外打工而被留在家乡,由他人照顾,年龄在十六岁以下的孩子。近年来,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他们在收入增加、生活条件改善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是留守儿童的问题。据了解,笔者所在的商州区留守儿童问题目前也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关系到我区未来人口素质和劳动力的培育,关系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现状
1、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全国妇联关于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报告显示,超过半数的留守儿童不能和父母生活在一起,33%的父亲、25%的母亲外出5年以上,60%—70%以上的父母在外省打工。而我区的留守儿童大约也有超过半数的不能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的占80%以上。这一状况对留守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都造成严重影响。一方面,祖辈或亲友缺乏对孩子科学喂养的知识,使得留守儿童没能得到合理的日常饮食,更多只是满足孩子“吃的饱、穿的暖”。另一方面,由于父母长期外出,留守儿童的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遇到心理问题时得不到正常疏导,造成其身心健康形成人格扭曲的隐患,导致一部分儿童偏离健康的生活追求和道德准则,由此产生心理失衡、道德失范、行为失控甚至犯罪的倾向。根据近几年我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未成年人团伙案件发生频率高,其中得不到父母监护的未成年人在团伙犯罪中更是占有很高的比例,其犯罪手段和作案次数也令人发指。
2、留守儿童的教育质量。根据笔者担任法制副校长等活动统计到的数字显示:“留守儿童”辍学率约为5 %,在学“留守儿童”40%成绩较差,30%成绩中等偏下,仅有10%成绩比较优秀(班级前20%)。据老师反映,留守和非留守儿童在完成家庭作业方面有明显差别。父母在家的孩子,作业完成得比较及时、认真;父母不在家的,作业经常拖欠,甚至还出现抄袭、不写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多数留守儿童与祖辈共同生活,而农村老人的文化水平相对比较低下,有些甚至是文盲,无法给留守儿童提供学习上的帮助。因此,更多的教育监护责任被“转嫁”给学校,但由于农村教育资金普遍不足,专业资源也相对匮乏,学校、老师对留守儿童的特殊需求常常是有心无力。
3、留守儿童的安全隐患。由于留守儿童的看护人只是把精力放在孩子的生存和生活上,而忽视对孩子的安全教育。监管的缺失造成留守儿童时刻存在着安全隐患,特别是留守女童的安全问题更加突现。大部分女童软弱无助、对生理知识毫无了解,造成其缺乏性安全防范意识,因此,留守女童的生理、心理比留守男童更容易受到伤害,特别是性侵害。通过近几年刑事案件的对照显示,女童被强奸的恶性案件中,留守儿童居多。同时,交通安全隐患和溺水造成的悲剧也较多。一方面是孩子生性玩劣,交通意识淡薄,视交通规则而不见,恣意地在公路上骑车或嬉戏;另一方面农村多塘坝、沟渠,孩子喜欢偷着去游泳,结果交通及溺水事故的死亡悲剧多数发生在缺少关爱的留守儿童身上。
二、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
1、监护权缺失。由于父母长年在外务工,由亲朋代为照管的孩子出现以下几种类型:
(1)无能为力,只管“吃”的缺爱型。这部分儿童主要是在那些生活条件差、监护能力低的家庭。这些人群年老、体弱、文化低、见识少、负担重。他们仅仅对孩子煮煮饭、洗洗衣而已,特别到了农忙季节,连吃饭都顾不上,很多孩子就得自己煮饭或挨饿。
(2)隔代教育,只顾“给”的溺爱型。很多留守儿童都是独生子女,父母不在家,由公公婆婆看着。由于代沟所致,爷爷奶奶更心痛孩子,在家里各方面都给予“关爱”,常常是孩子要什么就给什么,养成孩子娇气、任性,以自我为中心,缺乏互助互爱体验,怕困难、怕挫折。
(3)寄居他家,无法“管”的放纵型。农村留守儿童中,有一部分孩子是被父母寄养在亲戚或朋友家中。被寄居的孩子总有一种寄人篱下的感觉,因为他们毕竟不是和自己的亲人一起生活起居。他们中有一些人总感觉在亲戚家里毕竟没有在自己家里那样自由,束手束脚的,看起来胆小怕事,很本份,但一旦离开了亲戚,就像老鼠离开了猫,他们就无法无天了。也有一些孩子胆子很大,亲戚根本管不住,有的跟亲戚顶撞,亲戚稍微说重了,就怀恨在心或是逃离出走,使得亲戚无可奈何而不敢管教,只能放任自流。
2、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缺失
(1)教育问题。由于父母双方不在身边,委托监护人因文化程度水平低、溺爱、交流困难等原因不能对留守儿童进行有效监督,学校一方也没有对留守儿童加以额外的关注,导致留守儿童“自由发展”,不能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也没有学习的自控力。另外,因父母外出打工,往往给留守儿童带来“学习不如出去工作”、“学习无用”等观念,导致留守儿童尽早的步入社会,对知识和学习毫无兴趣。
(2)心理问题。心理问题是农村留守儿童最值得关注也是最重要的问题。长期的单亲监护或隔代监护,甚至是他人监护、无人监护,使留守儿童无法像其他孩子那样得到父母的关爱,家长也不能随时了解、把握孩子的心理、思想变化,导致留守儿童常常出现孤僻、抑郁等心理问题。而这些心理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孩子的行为,使他们不论是在家里,还是在学校、社会都经常出现一些与其他孩子不一样的行为,这些行为常常超越道德、法律底限。
3、生存权缺失
(1)生活质量差。为了减少外出打工父母的负担,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在生活上注重节俭。在饮食方面,只求吃饱不能吃好,这对于正处在长身体、需要营养搭配时期的儿童却远远不够。
(2)家务劳动繁重。在农村,由于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老年人成为支付家庭开销的支柱,而留守儿童到达一定年龄,也不得不加入到劳动者的队伍中,承担各种家务劳动,过早的分担家庭负担给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带来巨大的影响。据统计,在农村有80%的留守儿童在双休日要做家务劳动,52%的留守儿童要在双休日做饭,90%的留守儿童自己洗衣服。
(3)卫生状况差。农村卫生保健工作向来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难点,人口的流动进一步加大农村卫生保健的难度。农村儿童的传染病、地方病发病率极高,免疫接种率低,缺乏卫生保健知识,防御意识薄弱,很多儿童在生病的时候,通常没有能力和条件去医院救治,只能采取一些简单的、传统的方法治疗,或者干脆硬“扛”,卫生状况差。
(4)人身安全无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缺少父母呵护和保护,也缺乏家庭、学校和社区的有效监控,人身安全无保障,成为被侵害的对象,面临拐骗、斗殴、抢劫、交通等安全隐患,导致留守儿童被伤害的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4、受保护权缺失。由于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儿童享受不到亲情的关爱;监护不力,留守儿童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学校对留守儿童情况的漠视,留守儿童得不到老师的关怀;社会对留守儿童的认知缺乏,留守儿童得不到应有的社会关注。留守儿童就是在这样“被人遗弃的角落里”,一个人哭,一个人笑,一个人看着自己的影子,孤独的成长。农村留守儿童已存在监护、心理、教育、生活关爱不足等问题,业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应尽快采取措施,弥补留守儿童权利的丧失,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使他们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茁壮的成长。
三、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具体措施
1、以政府的立法措施为起点
(1)依法保障受教育权利。自2006年9月1日起,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农村,尤其是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义务教育实现全部免费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应从执法力度上进一步确保农村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机会。
(2)打破二元制城乡户籍。调整人口管理制度,逐步取消户籍差别,并将解决留守儿童问题与城市民工子女入学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农民工“市民待遇”,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开展对留守未成年人的生活关爱、学习辅导等活动,为留守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实现留守儿童与城市儿童实质上的平等。
(3)建立寄宿制学校。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和监护服务工作,外出务工人员子女集中的地区每个乡镇应当建立寄宿制学校,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给予寄宿费用减免或者资助,使留守儿童能够保障基本的学习条件。
(4)建立托管中心、服务中心。社会团体作为新兴的第三力量逐渐在社会的各项事业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对于处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应是社会团体的重要救济目标。应设立托管中心、服务中心等社会团体,致力于留守儿童生活条件的保障和对其进行培养教育,解决留守儿童的生存困难和知识水平差等问题。另外,社会慈善机构应将留守儿童的保护作为己任,号召社会大众关注留守儿童问题,解决他们成长的困惑。
(5)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建立村级“留守儿童托管中心”、“留守儿童之家”、“留守儿童校外辅导站”等,努力构筑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监护网络。
2、以法律援助为救济
(1)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法律援助。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儿童权利公约》等文件、法规、公约,树立儿童优先的理念,保护其生存、发展和参与的权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调查摸底工作,及时发现、受理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长的法律援助申请。办理法律援助证,有法律援助证的留守儿童及家长,不用其他证明材料和审核手续,凭证就可向当地工会组织或司法机关申请法律援助。
(2)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进行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首先要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农村留守儿童大都属于14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他们无民事行为能力,处于生存和发展的弱势和困境,是社会的弱小和困难群体。应利用“148”法律服务热线,听取留守儿童的倾诉、投诉和建议,为有需求的留守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开辟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简化办案程序,提前法律援助的介入时间,对涉及留守儿童的案件,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100%给予法律援助。
(3)对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进行法律援助。开通法律援助机构热线和设立服务网络,以农村留守儿童为重点对象开展法制宣传、心理咨询。结合三官一律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在部分村街设立法律咨询台,由法律服务人员定期到现场接受法律咨询,到学校上法制教育课,增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意识。关心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坦然面对成长的烦恼,引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整合各方面的力量,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让“留守儿童”有安全舒适感,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3、以完善配套措施为补充
(1)完善教育制度。留守儿童发展能力的改善,从根本上取决其受教育的机会和程度,文化的贫困往往导致生活的贫困。国家应制定低收入者平等享有教育资源的法律,使弱势群体尤其是他们的子女能够享受和他人一样的教育资源,提高他们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自身的生存能力,摆脱自身的弱势地位,赢得发展机会,从而提升整个民族的整体素质。
(2)加强自身维权意识。除法律、社会支持等他力保护之外,留守儿童也应加强自身维权意识,依靠法律途径进行权利救济。国家坚持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普法教育,促使并帮助每一位留守儿童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并用于实践。留守儿童既要了解自身的权益,更要在权益被侵害时,积极为争取权利而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