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3-11-28 19:02:44 阅读量:

 

检察机关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思考
黄晓宁 
【摘要】当前,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社会正在形成,由于网络虚拟社会的交互性、开放性和虚拟性等特点,给司法机关的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检察机关要认识到其在虚拟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定位与价值所在,充分发挥其在打击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环境、引导网络舆情方面的主体作用,对网络虚拟社会进行规制和管理。
【关键词】检察机关 网络虚拟社会 管理
 
一、网络虚拟社会的特点及社会治理中的问题
计算机网络可以说是二十一世纪最激动人心的发明,随着计算机网络接入千家万户,渗透到各个行业,网络成为人们学习、工作、生活的重要组织部分。网络的不断普及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网络虚拟社会”。目前,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意义上而言,是指“由电子计算机、远程通讯等技术支撑的信息交互系统连接不同主体,通过彼此之间的信息共享、互换与交流,结成亚社会性质的网络虚拟空间”[2],简言之,即“人们在计算机网络中展开活动,相互作用形成的社会关系体系”。当前网络虚拟社会的特点是:
一是空间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网络虚拟社会本身不受地界和国界的限制,同时现代通讯技术打破了现实社会互动对地域的要求,使得跨地域的人们瞬间实现互动,拓展、极大延伸了人们社会交往的范围和空间。
二是高度开放性和交互性。网络虚拟社会是一个高度开放的社会,没有级别、身份、性别的门槛,任何人只需要一根网线就可以连接入互联网,进而进入不同的社区和空间。不同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在不同的虚拟区域间自由流动,与他人进行实时交互。
三是结构独特性和管理自治性。网络虚拟社会里人们往往依据自身兴趣、爱好等价值取向交换信息、宣泄情感,并结成相对稳定的虚拟群落。正是具有这种超越空间、超越现实社会等级身份交换信息功能,网络虚拟社会结构上表现为成员之间没有明显核心,人与人之间身份平等、话语权平等,社会秩序依靠网民自觉维护。
网络社会的特点导致其在虚拟社会建设方面出现以下短板:
一是虚拟性和开放性为网络犯罪提供了空间和可能,使犯罪行为更为隐蔽,加大了侦破难度和治理难度,同时侦破手段的滞后也导致网络犯罪行为频出,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网络黑客等犹如得到了沃土,在网络空间中飞速发展。
二是高度的交互性使网络信息迅速传播、热点新闻层出不穷,带来的后果就是人们很难对某一话题进行深入探讨,网络言论流于情绪的宣泄,人们偏激、狭隘的思维代替了理性、全面的思考。网络偏激言论甚至影响到了现实生活,在某种程度上也对政府和司法部门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
三是管理自治性和监管手段的滞后使网络社会缺乏统一的行为秩序规则,人们的网络行为较为随意,各种蹭网、盗号横行,破解、盗版大受热捧。据最新消息,手游厂商宝开出产的新游戏采取了免费下载、道具收费的方式运行,引来了一片声讨,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也是因为之前出产的游戏甫一上市便遭人破解,游戏厂商损失极大。应当说,建立统一的网络行为规则,平衡网络活动各方利益,已经成为网络社会治理中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
二、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定位及价值
检察机关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管理者,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管理对象。它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其特殊的职能作用。“法律监督权具有确认、引导、监督、制约等功能,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3]检察机关通过公正地适用法律,指引、评价公众行为的合法性,引导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普通公民比照法定标准预测自身行为,潜移默化地影响公众行为,矫正不良行为。因此,检察机关的社会管理职能具有间接性的特点,对于网络社会治理而言,检察机关的定位要着眼于引导和参与,发挥法律监督权的引导、监督、制约作用。
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社会治理,既是检察的职责所在,也是实现网络自治的法治保障,对促进虚拟与现实社会互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价值。
首先,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是加强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网络社会中有几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网络盗窃、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等,检察机关要正确履职,在此方面发力,加强网络社会的治理。比如网络盗窃行为,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及高度技术性,兼之普通网民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够,网络盗窃等侵财行为频繁发生,更有甚者有人专门在网上出售盗窃他人帐号密码的技术方法,以及用此方法盗取的他人财产。此种出售犯罪方法、盗取帐号、洗钱等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已经成为一个上下游兼具、跨地域的犯罪锁链,严重危害人民的财产安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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