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4-26 19:24:39 阅读量:
2010年7月,原告姜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购房款7万余元及装修款4千余元。
王院长承办此案后,觉得案情并不复杂,争议标的也不大,开庭判决并不难,但会引起双方矛盾激化,也会给当事人增加诉累,故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决定调解结案。经过多次给双方辩法析理,讲明利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王院长随即制作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即履行了义务,握手言和。王院长通过扎实、细致的调解工作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