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4-21 20:08:22 阅读量:
4月19日,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时,一名被告人在庭审中身体突发不适,阎良法院恪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施救,保证了被告人的身体健康。
当天上午10时,被告人在行使完最后陈述的权利后,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待合议庭合议后宣判。休庭过程中,被告人张奇(化名)突然面色苍白,呼吸急促,手脚抽搐,胸闷气短。法官为保障被告人身体健康,随即放弃宣判,对被告人采取施救措施。
刑庭法官与法警队第一时间向主管院长进行汇报,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通知附近医院前来急救。与此同时,法官迅速联系看守所,通报有关情况并询问被告人羁押期间的身体状况和有关病史,同时询问被告人家属其有关病史。在了解到被告人并无重大疾病病史,且羁押期间健康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法庭初步判断被告人身体不适系庭审中情绪激动所致。处置过程中,法警让被告人平躺,帮助被告人舒缓按摩并适当喝水,同时进行语言上的安抚。120急救车赶到后,法官与法警一起配合医生将被告人抬上救护车,并陪同其到附近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治疗。检查过程中,几名法警全程监护、陪同,最终医院确定被告人并无大碍。上午11点30分左右,被告人身体逐渐恢复正常后被送回看守所羁押。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明确的重要原则,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了刑事诉讼法,这表明法治的逐步完善和对被告人人身权利保障的加强。
此次事件,阎良区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处置地处置正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今后,该院将一如既往地在案件审判中恪守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规定,在保障被告人各项合法权利的同时,公正审理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