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反目 起诉执行矛盾尖锐 法官倾心 和解撤诉案结事了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4-13 18:10:37 阅读量:

 调解结案,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是人民法院法官追求的最佳结案方式和最佳社会效果。但调解结案容易,要想案结事了就难了。日前,韩城法院龙门法庭审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真诚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事情是这样的,2012年3月,晋某在龙门镇街道修建酒店及住宅。晋某与陈某系朋友,陈某承建工程的砌墙、粉墙等。2013年8月完工双方结算后晋某欠陈某劳务费1250000元。此后晋某支付了25000元。下余100000元陈某索要未果,遂诉至韩城法院。法院于2016年8月9日做出(2016)陕0581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晋某支付陈某劳务费100000元。晋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陈某申请了强制执行。2017年2月21日晋某又以工程有质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合同无效,并要陈某承担修理责任,赔偿损失100000元。

该案晋某与陈某之间本是一起很简单的合同纠纷,但由于二人产生矛盾后缺乏沟通,对簿公堂导致二人已经水火不容。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没有机械的就案办案,而是利用送达法律文书的时机分别向二人明法析理,分析了二人各自在纠纷中的过错及责任,经过数次推心置腹的摆事实,将道理,二人的矛盾得到了缓解,均有了调解解决纠纷的意愿。2017年4月11日在执行法官程建斌的配合下,二人对执行达成和解,晋某向陈某支付了相关款项,并撤回对陈某的起诉,一起持续了数年的纠纷最终划上了完美的句号。

该案最终得以化解,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近年来,韩城法院的法官们在办案中不断学习和总结,依法审理案件,妥善调处纠纷,充分利用庭前、庭中、庭后、判前各个环节开展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促进社会和谐。(韩城法院:严继林)

                                                                 编辑:董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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