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部法制报 时间:2014-12-30 09:56:32 阅读量:
李莉与被告人张明都在子洲县一条街道相邻开门市,双方门市前有被告人家一根晾晒衣服的绳子。2014年3月26日上午10时许,李莉干活时,因门前晾晒衣服的绳子碍事,于是就剪断了绳子。张明发现绳子被剪断,骂了一句,于是双方发生争吵。张明再次挽好绳子,被李莉再次剪断,此时张明将李莉放置在其门市前的一根钢筋扔在马路上。双方开始斗殴,当李莉扑向被告人张明时,张明在李莉胸部推了一把,致李莉退了几步倒地。随后李莉起来拿起一根钢筋又与张明进行厮打,钢筋被张明夺下。后李莉住院治疗,伤情经鉴定为二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明与李莉同在一条街道毗邻开门市,本应和睦相处,然而双方仅因为生活琐事,先是争吵,进而互殴,致李莉构成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