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部法制报 时间:2014-08-09 18:36:02 阅读量:
被执行人苗某曾向郑某借款14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息为2分,延川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担保。合同到期,苗某未能如期履行承诺,郑某考虑到资金数额巨大,与苗某在延川县公证处做了借款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来,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郑某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4年5月向延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苗某下落不明,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执行法官多方打听找到苗某的住处,执行人员轻车便装,在其住处附近蹲守了三天三夜,终于等到了苗某,对其进行释法明理,在执行法官的感召之下,苗某终于同意还款,使此案的执行柳暗花明。但是由于借款数额巨大,苗某一下子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沉重的执行压力现实地摆在执行法官面前,最后,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说服,苗某想尽一切办法将自己的财产变卖筹集款项。
7月26日,申请人郑某与被执行人苗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苗某一次性给付郑某借款140万元,郑某自愿放弃全部利息。又一起“骨头案”成功执结,实现了“案结、事好、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执行局的墙上又添了一面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