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7-07 11:09:05 阅读量:
1、选举日时间。选举日。 即代表选举的正式的投票日期, 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确定。
2、计算公民年满18周岁的时间。选民必须年满18周岁。选民年龄的计算以当地的选举日为准。 出生日期以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为准。凡选举日(含本日),以前出生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具备选民的法定年龄条件,用农历计算的应一律换算为公历。
3、公布选民名单的时间。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张榜公布。
4、选民名单申诉与处理的时间。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 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接到申诉后, 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 申诉人起诉和法院判决的时间。 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 ,不含本日的、5 日以前向选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 、不含本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6、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选举委员会将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提名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汇总后,应于选举日的15日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
7、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于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8、停止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介绍的时间。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介绍其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9、选区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方式和地点的时间。各选区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方式和地点。特殊情况致使选举无法如期举行的,经选举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举行。投票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依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然后在各选区公布其当选代表名单。
10、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及领导班子换届的时间。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新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政府局长、科长等其他组成人员。
三、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十个法定人数
1、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县级的选举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 乡级的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2、代表名额数与法定保证人数。县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乡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 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经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县、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别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别少的村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或者接近五百人的,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3、每一选区应选代表名额数。每一选区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三人。
4、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5、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人数。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如果参与选民联名推荐的选民自己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这里的“选民十人”就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
6、每一推荐者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可少于或者等于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但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7、每一选区代表候选人的人数。 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8、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数。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9、负责流动票箱的人数。每个流动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人员负责。其中应当有两名以上的监票人。
10、投票选举的人数。投票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供稿:张天科
编辑: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