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进军 | 副县长个别任免要依法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0-12 10:58:06 阅读量:

为了维护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权威,保证县级政府班子的稳定性,《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只能决定任免个别副县长。近期有两个县采取召开两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任免多名副县长的做法,显然是不妥的。

其一,人代会期间副县长是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宪法》第10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在正常情况下,副县长应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务,这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所必备的法定权力。同时,副县长的产生一般应通过差额选举。《地方组织法》 第22条规定:“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人至三人”,副县长的差额选举至少是1名候选人,最多可达3名。差额选举是法定提名人提出候选人,人大代表有选择性投票选举候选人,体现了人大代表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公仆的法定选择权。

其二,闭会期间副县长是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产生的。闭会期间,空缺副县长的职位,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及时决定任命。而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命只是对法定提名人选提出的人员表示同意或者反对,选举余地小,副县长职务重要,不宜多用。最重要的是,《地方组织法》规定:闭会期间,县级人大常委会只能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该法第44条9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闻,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个别”的数额标准到底是多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曾专门解释,“个别任免”应当是在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只能个别任免一、二名。实践中,一次常委会会议任命以1名为宜,两次人代会之间累计不超过2名。


作者:彭进军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