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调研】李海洋 | 对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几点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7-10 09:45:00 阅读量: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制度性安排。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这是适应当前检察工作发展形式,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发展的重大举措,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要求,着重在检察机关如何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才能充分发挥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制的优势,现结合基层工作实践,简要谈几点看法。

一、检察机关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与人民监督员沟通联系机制不完善,缺乏知情的平台。新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施行后,在实践中,各地也在探索建立与人民监督员沟通联系活动的制度和办法,比如各地检察机关均建立了门户网站、开通了三位一体的信息公开平台,组织了人民监督员进行理论与业务培训等,但由于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他们身处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及自身兴趣等方面的制约,疏于认真详细浏览这些信息,因此这些平台没有发挥真正的效用。而且,一些检察机关对与人民监督员沟通联系制度的执行还不到位,尽快建立能够满足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信息公开平台。

(二)检察机关信息公开化滞后,知情的渠道不畅通。虽然法律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外,绝大部分公务信息都应该公开。但目前,检察信息公开程相对于满足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需求还是较低,检察机关掌握的绝大部分信息处于封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状态。比如除非案件进入监督程序,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一些信息、案件材料人民监督员是无法获取的。

(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缺乏有效保障。由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并施行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对人民监督员知情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最新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做了一些规定,但在实践中还需细化。

二、检察机关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主要途径

(一)强化服务工作,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人民监督员作为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的重托。当他们按照人民群众的意志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应当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为其知情提供畅通的渠道,保证其顺利地执行职务。要组织人民监督员积极参与检察机关的各项重大活动,比如检察机关举办的“检察开放日”活动、执法检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案件公开审查工作等。检察机关还应通过召开人民监督座谈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观业务科室工作、与干警进行工作交流等形式深入了解检察工作。

(二)强化制度建设,严格规范查阅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工作和监督事项告知工作。要仅仅围绕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就人民监督员查阅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工作和监督事项告知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工作程序和保密措施等。

(三)强化检察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加快检察信息公开化步伐。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有效性,依赖于检察信息的公开程度,而检察信息的公开程度,也反映着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主动程度,进而反映者社会的民主程度。检察机关而言,要运用检察服务大厅、新闻发布、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行之有效方式,发布检察信息,为人民监督员提供更加方便、灵活多样的信息渠道。(山阳检察)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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