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10 17:12:55 阅读量: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水军”已从简单的刷量控评,演变为组织化、链条化的违法犯罪群体,其行为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本文基于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网络水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类型化梳理,剖析当前刑法治理中存在的困境,并提出针对性完善路径,以期为净化网络空间、精准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与行为特征,可将“网络水军”违法犯罪行为划分为四大类,各类行为虽表现形式不同,但均以侵害网络秩序、他人权益或市场秩序为核心,且常呈现交叉重叠态势。
此类行为以吸引流量、牟取利益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信息、翻炒旧闻、歪曲事实等方式,在网络平台批量发布,引发公众关注,扰乱网络信息秩序。行为人多利用人工智能工具提高信息制作和传播效率,形成规模化造谣引流模式。如山东枣庄某传媒公司购买大量实名自媒体账号,利用人工智能编造谣言信息并批量发布,累计达300余万条;浙江温州许某某等人设立公司,组建洗稿团队,利用人工智能翻炒旧闻,非法获利200余万元。此类行为若情节严重,可能触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若涉及淫秽、低俗信息,还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此类行为是“网络水军”违法犯罪中危害较大的类型,行为人通过搜集、编造企业或个人的负面信息,在网络平台发布,以曝光、扩散负面信息为要挟,向被害人索取财物。其行为模式主要分为“发帖要挟”和“删帖要挟”两种,前者主动发布负面信息索要钱财,后者先发布负面信息再以删帖为条件收取费用。如江西抚州邹某某等人成立网络传媒公司,发布企业负面帖文近万篇,敲诈企业100余家,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河南南阳宋某某等人冒充记者,编造发布负面帖文及视频2000余条,以协助删帖为要挟实施敲诈。此类行为明确触犯敲诈勒索罪,若编造的负面信息损害企业商业信誉,还可能同时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此类行为主要针对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社交平台,通过虚假交易、批量点赞、评论、转发等方式,操控网络数据,误导公众判断,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体包括刷单炒信、有偿控评、虚假互动等行为,行为人多搭建专门平台或组建工作室,利用“群控”软件、大量手机和账号实施操作。如浙江台州范某等人搭建平台,为3万余家商户提供刷单服务,刷单数量达1000余万条;江苏宿迁宗某等人成立工作室,为直播行业、“饭圈”群体提供虚假转发、点赞等服务,非法获利数千万元。此类行为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若涉及侵入网络平台系统操控数据,还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此类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委托,通过网络平台漏洞、贿赂平台工作人员等方式,删除网络上的负面信息,本质上是对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的非法干预。如江苏镇江肖某等人组建群组,有偿删帖1万余条,非法获利200余万元;辽宁锦州西某等人招募人员,在汽车测评平台删除负面评论1000余条,同时发布虚假吹捧帖文40余万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偿删帖行为若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若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删帖目的,还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网络水军”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呈现手段复杂、多重法益受损的特点,导致罪名选择适用存在困境。一方面,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交叉,如行为人以侮辱、诽谤为目的,雇佣水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散布,究竟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还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实践中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对部分行为的定性存在分歧,如刷量控评行为,有观点认为其侵害网络运营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也有观点认为其主要违反商业宣传原则,应以虚假广告罪规制。此外,“虚假信息”“删帖”等概念的界定缺乏明确标准,如翻炒旧闻、模糊时间误导公众是否属于“虚假信息”,实践中认定不一。
“网络水军”犯罪多通过线上群组、虚拟货币交易、异地协作等方式实施,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行为人多使用匿名账号、VPN等工具规避监管,犯罪链条涉及账号买卖、内容制作、传播推广等多个环节,上下游人员互不相识,难以追溯源头。同时,电子证据易被篡改、删除,且跨平台、跨区域取证需要多个部门协作,流程繁琐、成本高昂,导致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追责,也使得“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难以彻底扭转。
当前,针对“网络水军”违法犯罪的量刑标准缺乏统一规范,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处罚力度差异较大。例如,同样是有偿删帖行为,有的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的案件仅处以罚金或缓刑;对于犯罪数额、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如刷量数量、非法获利金额达到何种标准构成“情节严重”,各地认定不一。此外,对犯罪链条中组织者、参与者、普通刷手的责任划分不够清晰,导致处罚失衡,难以实现罚当其罪。
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集散地”,对“网络水军”违法犯罪行为的防控具有重要责任。但实践中,部分平台未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对批量发布的虚假信息、刷量控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处置,甚至为追求流量默许此类行为存在。同时,平台在账号审核、算法推荐、电子证据留存等方面存在漏洞,难以有效遏制“网络水军”的滋生蔓延。此外,平台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线索移交不及时,影响治理效率。
结合“网络水军”违法犯罪的类型特点,明确各类行为的罪名适用规则。对于造谣引流类行为,区分虚假信息的性质和危害,分别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对于舆情敲诈类行为,统一以敲诈勒索罪定罪,若同时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择一重罪处罚;对于刷量控评、有偿删帖类行为,明确其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若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从一重罪处罚。同时,由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等概念的界定标准,统一量刑尺度,规范司法实践。
加强司法机关与网信、公安、通信等部门的协作,建立跨区域、跨平台取证协作机制,简化取证流程,提高取证效率。强化电子证据的固定、保全和鉴定能力,规范电子证据的采信标准,破解证据篡改、灭失的难题。明确犯罪链条中不同主体的责任,对组织者、主要获利者、积极参与者依法从重处罚,对普通刷手根据其参与程度、获利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彻底扭转“法不责众”的倾向。同时,激活公诉功能,完善被害人协助取证机制,降低被害人维权成本。
明确网络平台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要求平台加强账号审核,规范账号注册、使用流程,打击虚假账号、僵尸账号;优化算法推荐机制,遏制虚假信息、恶意评论的传播;建立“网络水军”行为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刷量控评、造谣引流等行为。对未履行监管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平台,依法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推动平台与司法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移交违法犯罪线索,形成治理合力。
加强行刑衔接,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网络水军”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形成“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双重惩戒体系。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公众自觉抵制“网络水军”行为,提升网络素养。借鉴“净网2024”专项行动经验,持续开展专项打击,挤压“网络水军”违法犯罪空间。此外,建议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明确“网络水军”犯罪的罪名、入罪标准和责任划分,完善治理体系,推动形成司法、行政、平台、公众协同共治的网络空间治理格局。
“网络水军”违法犯罪行为的类型化梳理,为刑法治理提供了明确的靶向,而当前刑法治理中存在的罪名适用争议、取证困难、量刑不均、平台缺位等问题,制约了治理效能的发挥。面对“网络水军”犯罪链条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需要通过明确罪名适用规则、强化取证追责、压实平台责任、完善配套机制,构建科学有效的刑法治理体系。唯有精准打击、源头防控、多元共治,才能有效遏制“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山阳检察)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