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法院一起案例入选 2026年陕西省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1-05 09:59:21 阅读量: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30周年。为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宣传,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意识,陕西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18个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碑林法院民三庭卢颖法官审理的“王某诉王某宇、第三人马某玲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入选。

 


 

案情简介

王某(1966年生人)与马某玲婚后于2002年生子王某宇。王某宇在校学习期间,于15岁时取得位于碑林区含光路的房屋所有权、于19岁时取得位于未央区太华北路的房屋所有权,二房屋所需购房款均由王某对外支付。王某诉请撤销其对两间房屋的赠与并要求王某宇向其返还房屋。经审理查明,王某在王某宇的成长过程中陪伴较少,其子王某宇在日常生活中对王某态度恶劣,2023年12月2日时王某重病在天津急救,在北京就读大学的王某宇在得到其姑姑通知后以次日需要参与“录用考试”拒绝前往,同年,王某宇就案涉含光路房屋在网络上发布了出售信息。而后,王某与马某玲夫妻关系恶化形成诉讼,王某宇在父母离婚诉讼期间向承办法官出具《声明》,表示“其与王某父子关系自此断绝,生老病死再不往来并放弃继承权,解除父子关系后,王某及王某一切亲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滋扰其及其母,否则其将毫不犹豫采取相关措施捍卫和保护母亲”。

裁判结果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无偿登记于子女名下,系家庭生活中父母对家庭不动产的常见处理方式,构成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王某虽因在校求学而缺乏经济供养能力,但通过其与父亲的日常生活中沟通态度恶劣、生病住院时拒绝探望,后又拒收其微信消息并在父母离婚中出具断绝父子关系的声明等事实,已通过言行表明拒绝履行对其父王某的赡养义务。但考虑到赠与行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赠与标的为房屋具有事实上的不可分性,故判令撤销王某赠与行为并将王某登记为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由此可知,在能力范围内对年老父母提供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不论从自然道德角度还是法律规定的角度,均系子女的当然义务。但在传统司法实践中,精神赡养判决往往面临一定困境,本案将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精神赡养义务的行为与已完成的财产赠与行为相关联,以判决方式确认了精神赡养义务的可诉性和法律拘束力,使精神赡养义务获得了可操作的财产性制裁手段,不仅明确了赡养义务是“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缺一不可的整体义务,也为民事主体的日常家庭生活提供了警示——赠与背后往往承载着父母对子女的殷殷期盼,若子女以冷漠回应,法律将介入并纠正此种权利义务的失衡。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财产安全、养老服务、社会保障、婚姻家庭、赡养扶养等多个领域,涉及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老年消费欺诈、养老机构安全保障、家庭赡养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等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体现了多部门协同发力、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积极成效。今后,碑林法院将坚持立足审判职能、延伸司法服务,提升涉老司法能力,不断加大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助推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法治环境和社会风尚,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编辑:贾珮椄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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