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法院:车辆租赁起纠纷 当场履行止纷争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0-12 10:02:44 阅读量:

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诉称,被告黄某于2026年4月租用其车辆,双方约定租金每十日支付一次。后黄某既未按约支付租车费用,又拒不归还车辆。原告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租车费用4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厘清案件事实,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租赁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细致阐释违约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被告充分认识到自身过错,当即向原告足额支付了全部款项,该起纠纷顺利化解。

法官提示

开展车辆租赁交易,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金标准、支付周期、租赁期限、车辆损坏责任、逾期归还的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出租方要核验承租人身份信息,留存对方联系方式;承租方应当恪守契约精神,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妥善保管、按期返还承租车辆。若承租人出现拖欠租金、拒不返还车辆等违约行为,出租人要注意保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需承担支付租金、赔偿损失等相应民事责任。(侯 拓)


编辑:贾珮椄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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