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基金救助非无偿给予,垫付之后当返还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10 15:12:22 阅读量:

经湖北建始县人民法院调解,9月9日,某保险公司与老尧(化名)、小荣(化名》、小清(化名)、老兵(化名)达成协议:老尧偿还某道路救助中心垫付的抢救费56227.07元、丧葬费 42000.00元,合计 98227.07 元:2026年10月31前支付4100.00元;2026年11月开始,每月25日前支付4100.00元直至垫付款还清为止。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至此审结。

2024年6月5日8时许,老尧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从建始县长梁镇某村出发,沿苏北线自南向北行至2266KM+700M路段时,与同向前方路边起步左转弯的黄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黄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13 日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老尧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老尧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并与黄某的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某道路救助中心为抢救、安葬黄某,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了医疗费56227.07 元,安葬费42000.00元,二项合计98227.07 元。2026年9月1日,某道路救助中心向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老尧、黄某的家属小荣(化名)、小清(化名)、老兵返还其垫付款。建始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当即组织调解,最终促使当事人于2026年9月9日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国家依法筹集的,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导致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是对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及应急机制的重要补充,对化解社会矛盾、改善和保障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依照法律规定,救助基金虽然是公益基金,但是原则上并非无偿给予,“有垫无还”可能导致资金枯竭。救助机构应当积极追偿垫付款,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及时偿还垫付款,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回笼垫付款。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及时补充资金,确保资金循环利用,关键时刻能够“救急”,才能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这项重大民生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作者:黄志佳(湖北建始县人民法院法官)

编辑:侯宜均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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