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31 16:46:49 阅读量:
2026年2月,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发布,明确提出“持续整治农村高额彩礼,加强省际毗邻地区联动治理,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培育简约文明的婚俗文化”。这是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七年聚焦高额彩礼问题,更是首次将“省际毗邻地区联动治理”写入中央文件。
四川省万源、重庆市城口县、陕西省镇巴县、紫阳县地处川渝陕毗邻地区,巴山南北、任河上下,山水相连、人文相亲,四地之间男女通婚往来密切,婚约彩礼纠纷易发。四地法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治理高额彩礼的工作部署,着力破解因地域风俗差异导致婚约彩礼纠纷调处法律适用差别,召开川渝陕毗邻地区婚约彩礼纠纷联动治理协同化解工作座谈会,制定《关于川渝陕毗邻地区婚约彩礼纠纷联动治理协同化解的参考意见》,定期联合发布参考案例,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加强高额彩礼联动治理,促推移风易俗,为树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的婚恋观、培育文明新风尚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同时,四地法院将涉彩礼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有机衔接,发挥人民法庭扎根基层、深入群众的功能优势,在调处纠纷、普法宣传等日常工作中加强释法说理,引导社会公众向上向善。
案例一:婚约财产纠纷中,实际接收、管控彩礼的婚约方近亲属可作为共同被告。
基本案情
贾英俊和甄美丽经人介绍相识,于2025年7月19日举行订婚仪式,贾英俊依据当地习俗向甄美丽交付现金彩礼88000元和黄金饰品5项(金手镯一枚、金手链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钉一对)。该笔88000元彩礼由甄美丽的姐姐甄美芳以其名义存入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订婚后双方相处5个月左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贾英俊和甄美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而分手,双方对返还彩礼未能协商一致,贾英俊遂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甄美丽及其姐姐甄美芳共同返还返还彩礼88000元,并退还黄金饰品。
甄美丽的姐姐甄美芳辩称,自己不是婚约关系当事人,妹妹甄美丽已超过十八周岁,双方不存在监护关系,原告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无法律依据,其不应承担返还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贾英俊和甄美丽因故解除婚约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未缔结成婚姻关系,原告贾英俊给付被告甄美丽的大宗彩礼,被告甄美丽应予以返还。关于甄美丽的姐姐甄美芳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法院审查认为,被告甄美丽父母已于2021去世,甄美丽一直随其姐姐甄美芳一起生活,贾英俊和甄美丽订婚时,甄美丽的姐姐甄美芳作为女方代表全程参与了订婚仪式,贾英俊的家人在订婚仪式上将88000元彩礼现金交付给了甄美丽的姐姐甄美芳,后其以个人名义将该款存入银行。甄美芳实际占有管控案涉彩礼,属于彩礼实际接收主体,其作为共同被告主体资格适当,应当与甄美丽共同承担彩礼返还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案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甄美丽和甄美芳共同返还原告贾英俊彩礼款80000元,甄美丽退还原告为其购买的老凤祥黄金饰品(金手镯一枚、金手链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钉一对)。
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二被告也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服判息诉。
参考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中国传统习俗,缔结婚约的过程中,一般是由男女双方父母在亲朋、媒人等见证下共同协商、共同参与完成彩礼的给付。因此,在确定诉讼当事人时,亦应当考虑习惯做法。当然,各地区、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收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及其父母,还可能包括其他近亲属。本案中,被告甄美丽的父母已去世,被告甄美丽姐姐作为唯一近亲属参与了妹妹的订婚仪式,且收取彩礼后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故将甄美丽姐姐列为共同被告,符合习惯,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本案的处理一是明确了彩礼实际接收、管控婚约方近亲属列为返还彩礼的共同义务人,破解了责任主体难以认定的司法难题;二是严格落实高价彩礼治理司法导向,理清了彩礼返还责任边界,避免因彩礼归属认定不清引发次生矛盾;三是以司法裁判引领了婚嫁新风,抵制高额彩礼,倡导文明节俭婚恋观的治理能力,促进了助力基层社会治理与乡风文明建设。(紫阳法院)
作者:王红霞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