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缓刑期的“任性”!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一起诈骗案件缓刑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27 09:35:08 阅读量:

缓刑不是“免罚金牌”,社区矫正更不是“纸上服刑”。近日,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办结一起撤销缓刑案件,对一名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严重违反监管规定、长期脱管失联的诈骗案罪犯,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以刚性司法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三曾在任职期间,以承揽工程项目需要资金疏通关系为借口,虚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李四共计14万元。李四发现上当受骗后,随即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2026年1月,耀州区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张三进入社区矫正,开启两年缓刑考验期。本应珍惜改过自新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在社区接受教育改造,但是张三却心存侥幸,漠视法律权威,拒不配合矫正管理工作。

社区矫正过程当中,张三出现报到及日常管理严重失序,定位监管多次违规,拒不参加规定的教育学习与公益劳动,完全不履行定期报告义务,后期直接处于失联脱管状态。面对监管部门的提醒教育,张三仍然没有幡然醒悟,持续脱离监管,已经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2026年4月,司法机关向耀州区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对张三撤销缓刑。

法院审理

收到撤销缓刑建议书后,承办法官认真审阅全部卷宗材料,逐一核对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的谈话记录、定位核查记录、查找情况说明等全套证据,确认罪犯张三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且已经处于脱管状态,情节确属严重,符合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遂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对罪犯张三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法官说法

缓刑虽是没有“围墙”的刑罚,但它却有“红线”的约束。宣告缓刑,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目的是促使罪犯认罪悔过、回归社会,但社区矫正对象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倘若心存侥幸,漠视法律约束,出现拒不报到、规避定位、拒不履行矫正义务、脱管失联等严重情形,人民法院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通讯员:吴婷)

 


供稿| 铜川耀州法院

编辑| 李娟

责编| 雪云

审核| 姚启明

栏目协办| 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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