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说谎话没有代价?旬阳法院:罚款五万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23 18:40:11 阅读量:

近日,旬阳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的被告罗某罚款5万元,以示惩戒。

旬阳法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罗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罗某在案件审理中经法官调查询问和提醒,坚称其在2013年至2014年4月1日未收取郭某及其指定人员支付的任何款项,否认期间存在工程收入。后经原告方申请调取罗某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显示: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3月11日,郭某的财务人员经手通过银行账户分七次共转给罗某款项210万元,能够认定该期间罗某实际收取了郭某工程款210万元。

罗某作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提醒后仍故意做虚假陈述,隐瞒巨额工程收入,其不诚信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应当依法给予司法惩戒。为维护社会诚信和法律的严肃性,旬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罗某罚款50000.00元,限本决定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依照上述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依法如实陈述案情,不得作虚假陈述;如果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可能面临人民法院的处罚。


作者:刘锋强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