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法院 | 网上定制谨防财货两空,真实案例教你避坑维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03 10:02:37 阅读量:

 

网上定做装备,

付款后,卖家迟迟不交付,

最后竟联系不到人?

生活中,

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7月21日,岐山法院雍川人民法庭收到了一份来自上海市的快递,一面写有“司法为民办实事,高效调解解民忧”的锦旗跨越千里,传递了群众对法院高效司法服务的认可和诚挚感谢。

【案情回顾】

2025年6月,赵某在网络交流群看到杜某发布的定制广告,双方协商确定定制内容、总价款及工期,杜某承诺按时交付。支付全部款项后,赵某满心期待拿到定做的装备。然而,约定时间已到,杜某未能如约完成制作,一再拖延,甚至失联。因二人相隔千里,维权艰难,赵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杜某退赔其货款及损失。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原告赵某远在上海,诉讼成本较大,承办法官决定优先采取线上调解方式,通过微信向双方充分释法明理,并劝诫杜某要诚信经营,杜某表示愿意退还相关款项。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杜某向赵某一次性退还案涉货款并支付利息及诉讼费。款项履行完毕后,赵某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纠纷就此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网上定制须谨慎,以下要点要牢记】

消费者要谨慎交易,留存证据:

1.选择正规平台交易,核实商家信息,避免私域直接转账;

2.明确约定定制物品品质、成品标准等细节,避免模糊表述;

3.保存聊天记录、展示图、付款凭证,收货录制开箱视频;

4.差异超合理范围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主张三倍赔偿需提前收集欺诈证据。

广大网络经营者应当坚守诚信底线:

1.如实公示商品信息,杜绝虚假宣传;

2.严格恪守服务承诺,规范履约行为;

3.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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