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7-29 16:23:35 阅读量: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初,紫阳县汉王镇的甄某务工归来后暂住于老王家,暂住期间甄某以自己的银行卡无法使用为由要借用老王银行卡,老王便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借给甄某使用。2025年10月,老王的儿子小王向老王卡内转账5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未告知老王。后来,因该卡折断损坏,甄某和老王一同携带银行卡前往银行补办新的银行卡。
在这期间,甄某发现老王卡内余额有5万多元,甄某便编造理由带领老王到银行查看补卡情况。经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发现卡内余额有5万多元,甄某谎称卡内的5万元系工地转账给自己的赔偿款。老王便信以为真,按照甄某的指示将5万元转入甄某账户,甄某陆续将5万元取现并使用。
后来,老王的儿子小王知道这件事后报警;甄某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将骗取的5万元挥霍使用的仅剩9500元,公安机关依法将9500元扣押后发还给了被害人老王。
紫阳县检察院以甄某犯诈骗罪,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紫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甄某有犯罪前科,针对老年人犯罪,可以从重处罚。甄某配合公安机关扣押部分赃款,减少了被害人老王部分损失;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
甄某的非法所得款项,扣减已经发还的9500元,剩余的非法所得40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向老王进行退赔。
最终判决:被告人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老王损失40500元。
法官说法
从“借用银行卡”到“欺骗卡主转账”,从“熟人信任”到“刑事判决”——甄某的案例再次证明:诚信是人际交往的底线,突破底线就是触碰刑法红线。奉劝所有人:借用他人财物时,务必诚实守信;不义之财不可取,欺骗之道不可行。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作者:陈春梅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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