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合伙结算出具付款承诺书后反悔,法院是否支持?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7-24 10:00:58 阅读量: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镇坪的曹某与紫阳的舒某共同作为乙方,和某矿业公司签订《矿业施工合同》,二人合伙开展矿山开采项目。项目前期,曹某垫付材料费合计88693元。

2025年6月,双方就前期投入款项结算完毕,舒某亲笔向曹某出具书面付款承诺书,明确约定:若项目延期施工或交由第三方承包,舒某全额支付曹某88693元,全部责任由舒某自行承担,付款期限至2025年12月30日;逾期未付,曹某可通过诉讼途径追讨该笔投资款。

到期后舒某未按承诺书约定付款,曹某诉至紫阳法院,要求舒某支付88693元。

法院调解

蒿坪法庭受理案件后,首先与舒某联系了解相关情况,舒某称:承诺书内容显失公平,曹某擅自提出解除合作构成违约,自身也投入十余万元资金且项目停工亏损,不应由其一人承担全部款项;主张承诺书违背公平原则,不具备履行基础,但舒某全程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其抗辩理由。

法官在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后查明:曹某、舒某属于个人合伙关系,双方就曹某垫付的材料费完成结算后,舒某自愿出具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是二人协商一致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双方之间形成清晰、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舒某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针对舒某提出的承诺书显失公平、存在违约、重大误解等:舒某作为心智健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署书面承诺书时,理应清晰知晓文书载明的金额、付款义务、违约责任等全部法律后果。舒某仅口头辩解,未提交聊天记录、录音、合伙对账凭证、胁迫证据等任何材料支撑自身主张,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舒某举证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为最大限度实质性化解矛盾、修复当事人关系、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秉持“能调则调、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抓住双方争议症结开展全方位调解工作。

针对舒某心存疑虑、不愿履约的心态,法官耐心细致析法明理,逐条拆解账目结算过程,对比双方举证情况,清晰告知其举证不足的诉讼风险、拒不履约的法律后果以及败诉带来的时间、经济成本。同时,法官充分考虑双方曾为合伙共事伙伴,存在多年合作基础,立足情理、法理双向疏导,劝说其秉持诚信原则,正视自身签字承诺。针对曹某,法官也充分倾听其诉求,从情理角度劝导其适当包容谅解,结合舒某实际经济状况,给予合理的履行缓冲空间,促成纠纷柔性化解。

在法官反复、耐心的沟通疏导下,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对立情绪,握手言和。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舒某分两期向曹某支付材料费88693元

法官说法

(一)合伙结算后出具承诺书,独立产生债权效力

很多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合伙项目亏损,就能推翻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据、承诺书。

合伙经营本身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但合伙清算属于双方自由处分民事权利,若合伙人经平等协商,自愿约定由一方单独退还另一方投资款并出具书面承诺,该约定合法有效,不受合伙整体盈亏约束,出具承诺人不得事后以项目亏损、合伙纠纷为由随意反悔。

本案承诺书是双方完成结算的最终书面凭证,等同于双方达成新的还款约定,和原始合伙关系相对独立,法院优先按照承诺书内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二)商事合伙往来留存书面凭证,降低维权风险

民间合伙做生意,经常出现无书面合伙协议、口头对账、随意签字的情况,极易引发纠纷:

1. 合伙初期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出资、亏损分担、退伙、结算规则;

2. 产生垫付、借款、退款事项,结算后当场出具欠条、承诺书,写明金额、付款期限、事由;

3. 妥善保存转账记录、采购单据、聊天记录、录音等全部佐证材料;

4. 签署各类书面文件前仔细通读全部条款,切勿盲目签字。

法院温馨提示

1. 签字落笔需谨慎,书面承诺具备强制约束力

无论是欠条、承诺书、结算单、合伙协议,签字代表认可全部条款,签字前务必看清金额、责任、期限,切勿事后以“没看清、亏损吃亏”为由拒绝履行。

2. 合伙结算达成退款约定,应当自觉履约

合伙人之间自愿协商确定由一方返还对方投资款,属于合法的权利处分,不能以合伙经营亏损对抗已生效的结算承诺。

3. 产生纠纷及时固定完整证据

若签署文书时存在胁迫、误导、重大误解,第一时间保存录音、聊天记录、证人信息,诉讼阶段方可有效抗辩;无证据的口头辩解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4. 诚信履约是经营底线,随意违约将承担败诉成本

商业合作、个人合伙均应恪守诚信,签署书面还款承诺后按期履约,避免因逾期付款引发诉讼,增加时间、金钱、信誉多重损失。


作者:杨缘缘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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