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30 09:38:24 阅读量:
生活中,亲友借贷时常有人碍于情面签字担保,
多数人对担保责任、保证期限认知模糊,误以为签字只是“走个形式”。殊不知借条中是否约定还款时间,直接决定担保人的责任形式与承担期限,一旦债务人逾期拒偿,担保人将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紫阳县双安镇张某经王某介绍,向蒿坪镇钱某借款,王某自愿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钱某出借20000元,张某出具借条,王某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确认。后续张某与钱某往来熟识,2017年张某再次向钱某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张某另行出具借条,王某依旧作为担保人签字。
两笔借款出借后,张某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剩余本息经钱某多次催收始终未能清偿。催讨无果,钱某诉至紫阳法院,请求判令债务人张某偿还全部欠款,并由保证人王某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法院调解
2026年6月,蒿坪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卷宗材料,逐一核对借条等全部证据,精准厘清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1年的借条还款期限约定清晰,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和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011年的借条,钱某未在法定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王某主张权利,王某的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
2017年的借款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王某表示:钱某已于2023年向张某进行过催要并口头约定不要求王某再承担保证责任,钱某和张某也表示确实如此,故王某对此笔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张某明白王某是为了帮助自己才签了字,钱某也明白这两次债务纠纷,王某均不承担保证责任。钱某主动向钱某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一场债务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担保不是人情小事,而是严肃的法律行为。为他人提供担保前,务必充分评估风险,明确借条还款期限、担保方式、保证期间等关键内容,切勿盲目签字。一旦自愿签署担保条款,即需恪守契约精神、承担法律责任,切勿因一时情面背负不必要的债务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作者:荆莹莹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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