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23 10:03:20 阅读量:
案情回顾
张三与李四系同一小区邻里。某日,张三住宅的窗框连同整块玻璃整体脱落,坠落至楼下车位,砸中李四停放于此的私家车。李四为维修车辆支出维修费58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四诉至吴堡县人民法院。
案件处理
本案属于典型高空坠物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张三作为房屋所有人、实际使用管理人,负有对房屋基础配套设施日常检修、维护、风险排查的义务,因自身疏于管护导致窗框玻璃脱落致他人财产受损,应当依法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厘清法律关系、向张三释明法律后果后,考虑到双方多年邻里情谊,组织双方开展调解。经多轮劝说疏导,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张三自愿一次性赔付李四车辆维修费用5500元,纠纷一次性了结,邻里握手言和。
法官寄语
当前城市高层住宅日益增多,高空坠物致损案件频发。侵权责任人除需全额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外,若高空坠物行为造成他人人身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还将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广大住户应当定期检修门窗、外墙、外置置物等设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杜绝高空坠物风险,守护自身与邻里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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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 瑶、白宇姗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