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还款责任谁来担?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16 16:02:28 阅读量: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王某因朋友李某资金周转困难,碍于情面同意以自己名义向钱某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王某向钱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利率,王某要求钱某某当日将10万元转入李某账户。借款到期后,李某偿还部分,剩余部分一直未还款,李某认为钱某某要求的利息过高,只愿意偿还剩余借款本金,李某与钱某某多次商讨无果,钱某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35000元。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法官第一时间联系王某,王某辩称“钱是直接打给李某的,也是李某用的,自己只是帮忙签字,不应担责”。法院向王某释法明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借条,与钱某某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钱某某已按王某的要求交付借款,属于王某对借款的自主处分,不影响借贷关系效力。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王某以“非实际用款人”抗辩,于法无据。钱某某表示借条是王某签的字,所以自己起诉王某是合法的。后王某向法院追加李某为被告,经过双方私下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协议,钱某某向法院申请撤回对王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借款签字无小事,人情不能凌驾法律。为他人代签借条、借名借款前,务必清醒认识,签字即意味着自愿承担还款义务,不能仅凭口头承诺轻信他人。确需帮忙的,应留存书面协议、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明确实际用款人责任,避免“人情债”变“法律债”,最终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荆莹莹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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