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7-24 09:35:12 阅读量:
预付式消费在健身、培训、美容、养老等生活消费领域日益普遍。消费者通过预付款享受折扣优惠,经营者则提前回笼资金,这本是双赢的商业模式,实践中频频出现“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更有甚者,部分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突然终止营业,既不履行服务承诺,又恶意逃避退款责任。
近日,蒲城法院兴镇法庭审理了两起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王女士、李女士在张某经营的理疗馆办理消费卡后,在消费次数未过半的情况下,张某突然注销店铺,且未经协商就将二人剩余服务转移至其他理疗馆。迫于无奈,王女士和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张某退还卡内余额并赔偿合理损失。随着预付式消费领域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这两起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新规落地:为消费者撑起法律“保护伞”
2025年05月0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针对商家“换壳经营”逃避责任的行为,《解释》第四条明确: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店铺注销≠责任解除
经营者以“店铺已注销”试图逃避责任,新司法解释彻底否定了这种侥幸心理。
《解释》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注销登记只是商事主体的退出程序,不能消除经营者的债务清偿责任。
消费者维权路径
主张合同解除权。当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擅自转移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给第三人、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或存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的,依照《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
拒绝霸王条款。对于“收款不退”“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格式条款,依照《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可主张条款无效。
不利推定举证规则。新司法解释规定了经营者证据妨碍责任与不利推定规则。《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诚信经营才是正道。对商家而言,预付式消费依赖消费者信任,经营者不得通过注销店铺、转移债务等方式逃避责任。即使店铺注销,原经营者仍需对未履行的服务承担责任;若转移至第三人,必须确保消费者自愿接受且不附加不合理条件。
一张小小的理疗卡,折射出市场交易的根本准则——诚信无价,法治护航。随着《解释》的施行,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潜规则”将逐步破除,让“先付钱”不再等同于“先担心”,使预付式消费回归其便利消费、促进经济的初衷。经营者唯有坚守契约精神,方能行稳致远;消费者只有善于依法维权,才能真正守护自身权益。蒲城法院将持续以公正司法守护民生权益、捍卫市场秩序,让每一次预付都能沐浴在安心消费的阳光之下,让诚信与法治成为护航市场繁荣、赢得群众信赖的坚实基石!
作者:石蕾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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