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5-14 09:05:14 阅读量:
预付式消费乱象频发
信任危机急需破局
篮球课程未上完
机构突然宣布停业
当前市场环境下
消费者该如何有效“避坑”?
预付式消费是指顾客预先向商家储值的消费模式,商家以“充1000送500,还送精美礼品……”“非会员原价购买,办卡充值八八折……”等优惠吸引消费者充值,消费者为享实惠选择充值,而商家借此快速聚拢资金、锁定客户、占领市场,同时,该模式也对拉动内需、提振消费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应是三赢的局面,但部分商家缺乏诚信“卷款跑路”引发了预付式消费的信任危机,其中教育培训、健身服务、美容美发等行业成为重灾区。这种信任危机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更会抑制消费意愿,与当前政府提倡消费、激发市场活力的政策导向背道而驰。
案情简介
近日,西咸新区法院民一庭姜文娟法官审理了一起因预付式消费引发的合同纠纷。2024年9月,吕某在西咸新区某大型商场与某培训机构签订了《体能中心会员入籍合同》,花费7000元为儿子购买了80节篮球课。2025年2月,该机构法定代表人蔺某突然在200余人的会员微信群发布公告称:“因企业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即日起停止营业,稍后会在群里公布转课方案及退费方案”。
在之后沟通中,吕某表示转课方案中的篮球课上课地点离家太远,同时孩子对机器人课程没有兴趣不愿意上,因此拒绝转课,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课程费用。负责人蔺某则称股东已经跑路,暂时无法退费。吕某无奈之下,将该培训机构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审理中,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
原告已完整履行付款义务,并提交了合同原件、付款凭证、课程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单方终止服务构成根本违约,其提出的替代方案未获消费者同意。根据2025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被告收取预付款后因单方原因终止服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体能中心会员入籍合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吕某剩余64课时费5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官说法
针对预付式消费目前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3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资金监管等制度完善前,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可通过以下做法,最大程度降低风险、保护资金安全:
“三查”原则
一查企业信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二查企业备案情况(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三查企业纠纷记录(裁判文书网)。
“三不”策略
不轻信口头承诺、不贪图过高折扣、不办理大额预付。
资金保障技巧
优先选择提供资金监管或保险保障的商家可增加维权渠道。
证据留存要诀
除合同票据外,保存宣传页面截图、课程安排、服务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找准维权途径
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渠道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本案的公正高效判决,是西咸新区法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预付式”消费乱象的有力举措。
当前,各地政府多措并举提振消费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离不开坚实的法治保障。西咸新区法院将持续完善预付式消费纠纷化解机制,通过依法裁判规范经营者行为,探索"示范诉讼+多元化解"机制;引导行业诚信自律,释放消费潜力、活跃市场经济;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为消费者提供高效维权渠道。用实际行动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司法动力。
供稿| 陕西西咸法院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
栏目协办| 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