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渭南日报 时间:2013-05-18 17:00:45 阅读量:
5月14日,记者从全市2013年秸秆禁烧工作与综合利用工作电视电话会上了解到,市上出台《渭南市秸秆禁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查处10次以上焚烧点,除追责外,还将处罚所属县(市、区)政府40万元。
《办法》中提到,发生秸秆焚烧点10次以上或者被环保部门通报的,对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给予诫勉谈话,对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发生秸秆焚烧 点10次以内或被省环保厅通报的,对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提醒教育,对分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发生秸秆焚烧点5次以内或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 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被各级领导工作检查中发现有秸秆焚烧火点的或被群众举报的焚烧火点,市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将进行通报。
焚烧秸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恶意纵火焚烧秸秆,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相关责任人,将由当地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除问责外,市上还将对所属地人民政府进行经济处罚。夏收或秋收期间,查处1个焚烧点处罚1万元;3处以上焚烧点的处罚5万元;5处以上焚烧点的处罚20 万元;10处以上焚烧点的处罚40万元。被国家环保部卫星监控通报的火点,发生一次处罚20万元;被省环保厅巡查通报的火点,发生一次处罚15万元;被市 级以上媒体曝光的火点,发生一次处罚10万元;被群众举报的火点,发生一次处罚5万元。其中夏收秸秆禁烧时间为5月25日至6月25日,秋收秸秆禁烧时间 为9月25日至10月底。
同时,对于现场查不到焚烧人的情况下,要以焚烧点土地耕种承包人为追查责任主体,作为处罚对象,对每个火点可处罚个人200元。
市环保局设立秸秆焚烧12369举报电话,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秸秆焚烧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提供焚烧点所属乡镇、村及农户名称和必要的影像资料,经查实后由所属地环保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在此,本报呼吁: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若发现秸秆焚烧现象,请及时拨打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119火警报警电话。